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执恢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西柳镇东柳村。
法定代表人:张润发。
被执行人:海城市西柳镇东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海城市东柳镇。
法定代表人:丁路。
海城市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城市西柳镇东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德育
审判员 李桐铎
审判员 李冬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可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