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481执保346号
申请人:葫芦岛博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3877242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兴城市先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561395583B。
法定代表人:高云亮,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葫芦岛博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兴城市先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1481民初2569号之六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将裁定书所要求的内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辽1481民初2569号之六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