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481执保317号
申请人:葫芦岛博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38112429Q。
法定代理人: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兴城市先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561395583B。
法定代表人:高云亮,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葫芦岛博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兴城市先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1481民初2569号之五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将裁定书所要求的内容中第一项依法解除兴城市先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阳光尚府小区二期6#楼1单元1401室、5#楼1层101号门市楼二套房产的查封、第二项中依法解除***单独所有的楼房(房屋坐落兴城市城东街道辛庄南里249号-17号C、建筑面积82.6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兴城市房权证兴城字第**)的查封等内容执行完毕。对裁定书第二项中依法解除担保人***、申会秋共同共有的楼房(房屋坐落连山区化工街3-6号楼C、建筑面积60.1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葫房房权证连字第**)查封内容,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向葫芦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经葫芦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此房并未查封,故无法进行解除查封。对裁定书第二项中依法解除担保人***单独所有的楼房(房屋坐落兴城市城东街道辛庄南里249-17号E、建筑面积92.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2016)兴城不动产权第0003255号)的查封内容,本院向兴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送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经由兴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此房没有***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辽(2016)兴城不动产权第0003255号的房屋信息,故无法进行解除查封。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辽1481民初2569号民事裁定书部分解除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