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博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博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城市先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481执保247号
申请人:葫芦岛博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街望海花园4#-东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38772429Q。
法定代表人:贾殿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兴城市先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宁办事处南大桥东北侧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561395583B。
法定代表人:高云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葫芦岛博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兴城市先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1481民初256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9月29日受理该执行保全案。经过本院执行,完成了(2019)辽1481民初256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的全部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辽1481民初256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田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