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博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博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城市先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481执保170号
申请人:葫芦岛博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38772429Q
法定代表人:贾殿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兴城市先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561395583B。
法定代表人:高云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葫芦岛博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兴城市先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1481民初256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7月25日受理该执行保全案。经过本院执行,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兴城市先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三个账户,金额合计66756.16元。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开发的“阳光尚府“小区二期x#楼x单元1402室、1403室、801室、901室、1301室、1401室、1501室七套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辽1481民初256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田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