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城市鑫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481民初3944号 原告:兴城市鑫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城临海产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564600458J。 法定代表人:***,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满族,该公司经理,住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 被告: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湾大街177号楼C。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40012077027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男,1973年8月21日生,满族,自由职业,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兴城市。 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 原告兴城市鑫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城市鑫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连带给付路面砖款380880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最后一次拉砖的时间起按照法律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由二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兴城市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中水产住宅、民政住宅、食品厂住宅等住宅给排水管线、道路改造等工程施工项目,实际施工人***。2020年8月至10月,原告将混凝土路面砖交付至被告承建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共计12696平方米,每平方米30元,应付路面转款380880元。二被告系挂靠关系,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给付路面砖款,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路面款380880元及违约金,望支持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与原告有购销合同,并且也没有收到原告给我公司提供的路面砖,所以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辩称,我从原告处购买过路面砖,我就负责签收,我是给***干活,原告诉状中陈述的路面砖的数量我记不清了。 被告***辩称,我是从原告处购买的路面砖,对原告诉状中说的具体数额以我们签收的确认单为准,单价因为是口头协议,以市场价为准,***实际就是负责我现场工地的库管,跟他没有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22日,兴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兴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兴城市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承包给被告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道路、给排水等施工图纸所含全部内容,工程承包范围招标及施工图范围内,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10月2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21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兴城市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交给被告***施工,工程包括水产住宅、民政住宅、食品厂住宅等住宅给排水管线、道路改造等工程施工项目,该工程需要铺设混凝土路面砖。2020年8月兴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组织三家中标公司(三个标段)的实际施工人来到被告处实地考查,最终决定兴城市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个标段)工程全部使用原告生产的路面砖。后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口头约定工程所需铺设的路面砖每平方米28元。从2020年8月9日起至11月6日,原告数次向被告***施工的土地送路面砖,路面砖数量共计12696平方米。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路面砖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没有给付。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自认其是兴城市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是其施工工地的工作人员,路面砖款应由他给付原告。但兴城市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在兴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联系人及电话号都是被告***。兴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给付被告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城市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部分工程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的申请,我院做出了(2022)辽1481民初3944号民事裁定书,对兴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付被告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兴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建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款430880元予以查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出库单原件101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付款凭证及原告、被告陈述笔录载卷为凭,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路面砖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已于2020年11月6日前将12696平方米路面砖交付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路面砖的同时将路面款给付原告,被告***未给付原告路面砖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路面砖款有法律依据。根据合理相对性原理,对原告要求被告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给付路面砖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路面款的价款,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平方米30元给付,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平方米30元计算不予支持,被告***在庭审中自认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口头约定路面砖每平方米28元,故对路面砖应按照每平方米28元价格计算,被告***应给付原告路面款355488元(12696平方米×28元/平方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从2020年最后一次拉砖的时间起按照法律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路面砖款违约金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20年11月6日,违约金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被告***自认其是兴城市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实际施工人,是其从原告处购买的路面砖,自愿承担还款义务,故对被告***应给付拖欠路面砖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九十八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兴城市鑫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路面砖款3554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0年11月7日起开始计算,以355488元为基数按违约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兴城市鑫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4元、保全费2675元,原告兴城市鑫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兴城市鑫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68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6546元,保全费26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兴城市鑫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68元,应退还92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陆 航 人民陪审员  杜 静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