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民初2759号
本院于2022年9月6日对原告***诉被告***、**、***、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城兴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辽1481民初2759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2)辽1481民初275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页正文第一行“1982年6月23日出生”更改为“1980年3月7日出生”;将第一页第三行“211403*********”更改为“220223**********”。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张林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