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葫芦岛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正华企业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执恢141号
申请人: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所在地址:葫芦岛市经济开发区阳光四季花园。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12077027XA。
被执行人:葫芦岛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所在地址:葫芦岛市兴城市温泉街道首山路16丙-8号楼A室。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094555970K。
被执行人:正华企业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单位所在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五层501。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WCQ618。
本院在执行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葫芦岛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正华企业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05400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2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8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8月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股息红利收益信息、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收益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葫芦岛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由于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在财产调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3月,与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3年3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鹰翀
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孙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