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执22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
被执行人: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177号楼C。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12077027X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14民终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规定,裁定如下: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14民终12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梓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