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481执148号
申请人:***,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瓦工,住阜新市海州市。
被执行人:刘福祥,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代工,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金星镇。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代工,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经济开发区阳光四季花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孙德广申请执行***、**、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的(2017)辽14民终1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7)辽14民终19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