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1481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兴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兴城市临河大街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48100121726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177号楼C。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12077027X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兴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1481行审3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1481行审36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