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志权与葫芦岛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00188号
原告刘志权,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二号小区14路站点附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权诉被告葫芦岛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权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权撤回对被告葫芦岛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1,500.00元由原告刘志权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