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02执保7号 申请人: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葫芦岛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星路13号楼L三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葫芦岛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葫芦岛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文萃路分理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支行、葫芦岛国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银行的存款200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车牌号为辽P0××**、辽P0××**两辆重型专业作业车作为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葫芦岛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文萃路分理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支行、葫芦岛国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银行的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车牌号为辽P0××**、辽P0××**两辆重型专业作业车,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赠与、抵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