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2民终1497号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对上诉人葫芦岛市鑫海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碑店市铁岩钢板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津02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津02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页倒数第八行“(计算方式为:以4335483.7元为基数,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以1885483.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补正为“(计算方式为:以4335483.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以1885483.7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
审判长 庞 艺
审判员 郭家骥
审判员 薛 晨
书记员 朱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