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民初1338号
原告辽阳市方拓化纤厂,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小打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1。
被告葫芦岛市鑫海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2。
委托代理人***,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阳市方拓化纤厂诉被告葫芦岛市鑫海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阳市方拓化纤厂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阳市方拓化纤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1.00元,减半收取1,255.50元,由原告辽阳市方拓化纤厂承担。
审 判 长 **月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石 盼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