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102执329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00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965261656。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葫芦岛渤海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91550059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钢管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连湾镇茨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120763264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鑫海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茨齐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52775095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葫芦岛七星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北港工业区综合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01778237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绥中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县前所镇大架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788776575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兴城菊花岛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大英堡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797691047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葫芦岛渤海石油钢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钢管工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鑫海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七星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绥中船舶配套有限公司、兴城菊花岛海产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18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18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