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8137号
原告: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园区39号。
法定代表人:于红,董事长。
被告:北京长建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沙岭新村5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德。
原告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长建鑫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夏琳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