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801号
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园区39号。
法定代表人:于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书,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大亮,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长建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沙岭新村5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德,经理。
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北京长建鑫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北京长建鑫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1016919192021001318,保险金额37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长建鑫建筑有限公司(开户行:北京农商银行昌平支行长陵分理处,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春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商游丽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