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中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中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执复27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葫芦岛中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7号3B。
法定代表人:王永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葫芦岛中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的(2020)辽1403执异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工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中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维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维建筑公司对龙港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3执224-1号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称:三一重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中维建筑公司一案,中维建筑公司认为法院的执行拍卖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理由如下:一、中维建筑公司认为,辽宁顺达旧机动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客观实际、不公平公正,不能作为执行依据。1、评估报告没有相关依据证明委估车辆的现行市场新车价格为212万元,该车辆是2011年7月购买的新车,购车价款为380万元,目前该车网上报价320万元。2、评估报告中确定为车辆的成新率为42%”没有依据。该车从出厂日到评估日仅为8年时间,为使用年限的26%。异议人于2011年7月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此台泵车,该车辆在2017年5月15日被强行抢走前泵车车载记录仪显示车辆实际使用泵送计时的时间仅为287.1小时,案涉车辆在2017年5月15日被强行抢走时车辆外观及性能完好,成新率预估有85%以上,现该车辆在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企业内使用了两年零七个月有余,实际泵送计时现在具体是多少小时,评估报告中没有说明,该车辆现状的工作小时和现状的外观情况损失是由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抢走后使用造成的,此折旧损失及使用受益租金等应考虑在评估估价之中。3、该评估车辆是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混凝土输送泵车),它的市场价值应以实际工作时间(即泵送计时时间)为主要参数,此次估价并没有参照实际工作小时数,只依据车辆的使用年限和外观是不客观实际、不公平公正的。二、拍卖车辆是法院查封的,于2017年5月15日由三一重工公司方强行抢走,自2017年5月15日开始,拍卖车辆是在申请人实际控制之下,该案涉车辆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今车辆仍在申请执行人处使用,车辆的毁损完全是由申请执行人方造成的,现法院欲依据《辽顺车评鉴字第【2019】046号》鉴定的价格为依据对案涉车辆进行拍卖,损害了中维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另外,案涉车辆被三一重工公司强行抢走后,我公司已经诉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现案件正在审理中,案涉车辆拍卖后造成案涉车辆转移,无法进行车辆价值的损失司法鉴定,进而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理由,请法院认真核实,依法撤销(2016)辽1403执224-1号执行裁定书,重新委托评估机构,并要求评估机构对车辆的毁损责任如何承担作出鉴定。
龙港区人民法院查明,三一重工公司诉中维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龙民二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判令中维建筑公司给付三一重工公司货款508474.45元及违约金。三一重工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辽1403执224号。2018年9月11日,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葫芦岛中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辽P×××××号三一牌混凝土泵车。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6)辽1403执224号通知,将对中维建筑公司名下辽P×××××号混凝土泵车摇号选择评估机构,时间为2019年11月26日上午9时,地点为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2019年11月19日,在中维建筑公司三楼对被执行人留置送达该通知。2019年12月3日,辽宁顺达旧机动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作出《辽P×××××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价值的评估鉴定意见书》,评估结论为:辽P×××××车辆评估价格890400.00元。2019年12月9日,法院作出(2016)辽1403执22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葫芦岛中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辽P×××××车辆。2019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中维建筑公司送达了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2019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中维建筑公司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2019年12月23日,辽宁顺达旧机动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出具《复核报告》:“1、我公司是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价格。2、我公司评估人员与三一重工公司人员现场共同指认勘察。中维建筑公司并未及时到场配合也从未与我公司沟通。我公司评估人员只能依据车辆行驶证的使用年限和现在的车辆外观及车辆现行的二手旧机动车市场行情而定。”
另查明,2019年12月5日,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向我院送达(2019)辽1402财保80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冻结在龙港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中正在执行的三一重工公司对中维建筑公司的债权508474.45元及利息。
龙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中维建筑公司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评估、拍卖其名下辽P×××××号混凝土泵车,被执行人葫芦岛中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没有参与摇号选择评估机构、现场勘验,应视为对自身权利的一种放弃,《辽P×××××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价值的评估鉴定意见书》是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程序合法,内容应予以采信。关于被执行人主张因侵权造成的损失问题,因被执行人已在连山区法院另案起诉三一重工公司,连山区法院已经作出保全裁定,其要求撤销拍卖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对异议人葫芦岛中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本院(2016)辽1403执224-1号执行裁定书的异议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龙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葫芦岛中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中维建筑公司复议称,评估机构出具的《复核报告》与事实不符,其公司从未收到现场指认勘察的通知,也没有通知其提供任何评估所需材料,龙港区人民法院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放弃权利与事实不符。另向连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三一重工公司的是葫芦岛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的不是复议申请人,但两起案件有关联,在侵权案没审结前拍卖案涉车辆不能有效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再者三一重工公司始终在使用案涉车辆,并不是停放状态。综上,请求撤销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执异5号执行裁定,中止(2016)辽1403执224-1号执行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出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的规定,复议申请人中维建筑公司先是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计算方法和参照标准提出异议,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说明后仍有异议,龙港区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的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故此,龙港区人民法院直接驳回中维建筑公司的异议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执异5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龙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李跃杰
审判员  谭西杰
审判员  吴加才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袁皓楠
书记员张伟艳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