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昌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4民初5854号
原告:北京昌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灰厂路西院。
法定代表人:董士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北京昌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房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刘军,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昌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9078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1日,原告(甲方)同被告签订《北京昌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协议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协议第一条第6款:“乙方在承包期间或在承包期后出现的一切经济及法律问题……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2010年3月27日,被告使用原告名义同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自来水管道安装工程合同书》并实际施工。后,就该工程质量问题纠纷引发诉讼。该纠纷诉讼期间,2019年7月12日被告(乙方)同原告(甲方)签订《承诺书》,约定:“因本人***2010年挂靠北京昌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与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出具(2017)京0114民初4990号民事判决书(至今还未生效)(以下简称该案),现我本人***自愿承担法院裁定判决或调解(不论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还是执行)归于北京昌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全部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及其它各项责任。如因该案对甲方造成的任何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任何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等一切责任和损失时,全部由***以及其名下公司(北京金麦泉工贸有限公司)承担,甲方可依法对其***本人以及其名下公司(北京金麦泉工贸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同时本人***承诺将按照法院判决悉数金判决书的金额交由法院……”2019年9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施工的自来水管道安装工程作出(2019)京01民终8601号判决书,判决原告向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019年10月11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律师函》,要求原告履行《承诺书》约定义务,按照(2019)京01民终8601号判决内容向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告并未依据《北京昌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协议书》及《承诺书》约定向履行(2019)京01民终8601号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导致原告被法院执行,造成原告损失共计2090788元。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重大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承认昌房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因疫情影响无力支付款项。
本院认为,***承认昌房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昌房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称无力支付赔偿款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故本院对其该项辩称不予采信,***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向昌房公司支付赔偿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昌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20907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3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舒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臧 杰
书 记 员 王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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