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昌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民初4061号
原告:***,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北京昌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灰厂路西院。
法定代表人:董士平,总经理,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北京昌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房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昌房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士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昌房建筑公司给付***未休年假的10天工资20689.65元;2.昌房建筑公司给付***延时加班的费用17931.03元;3.昌房建筑公司给付***周末加班的日工资459.77元×52天×2倍=47816.08元;4.昌房建筑公司给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275.86元;5.昌房建筑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个月+0.5个月=15000元。以上合计109712.62元。6.本案诉讼费由昌房建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在昌房建筑公司处工作满一年的同时累计工作年限已超过休年休假的年限要求,证据1可以证明。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裁决应予以支持。二、仲裁委员并未查清***平日延时加班、周末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依据,希望昌平区人民法院能够依法查清,并重新作出裁决。***在昌房建筑公司处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5小时,一周工作时长51个小时,有考勤记录可以证明,但考勤记录由昌房建筑公司收集整理,是昌房建筑公司给员工发放工资的依据,***只有部分考勤记录,这一证据应由昌房建筑公司提供。证据5可以证明昌房建筑公司对***上班时间的要求。昌房建筑公司认为***加班应该由***提出申请,领导批准后执行,这一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加班都是被动的,证据4可以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律条文的规定,***诉求应予以支持。
被告昌房建筑公司辩称:员工加班,需要员工申请,部门批准和公司领导签字批准,才认可为加班。***不存在延时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和周六日加班的事实,其要求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周六日加班工资,我方均不同意。我方不认可***未休年休假,其要求未休年假工资的主张,我方不同意。公司没有与***解除劳动合同,是其本人提出解除的,我方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昌房建筑公司招聘***的时候都商量号怎么发放工资,***主张的没有事实依据不成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本案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2018年11月1日入职昌房建筑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是预算员,每月平均工资10000元,工资按月银行打卡支付。***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与昌房建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正常工作截止至2019年11月5日,当天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进行了工作交接,没有进行离职结算。入职昌房建筑公司之前,***工龄已满五年,昌房建筑公司虽称***已经休年休假,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五一假期加班及周末加班的事实。昌房建筑公司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于2020年1月22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17931.03元;2.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275.86元;3.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47816.08元;4.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0689.65元;5.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昌平仲裁委于2020年8月3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14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昌房建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2.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间内持所诉请求诉至法院。昌房建筑公司未起诉。
上述事实,有社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1463号仲裁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14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昌房建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昌房建筑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视为其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入职昌房建筑公司之前工龄已满五年不满十年,其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应享年休假0天,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间应享年休假4天。昌房建筑公司虽称***已休假,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昌房建筑公司应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678.16元(10000÷21.75×4×2)。***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主张延时、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故本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昌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
二、北京昌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678.1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昌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峰阁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赵 霏
书 记 员 姚思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