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11财保195号
申请人: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负责人:许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1,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建昌县。
被申请人:宋某某,男,汉,1988年6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申请人:**2,女,汉,1989年3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建昌县。
被申请人:辽宁恒富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昌县建昌镇朝阳路三段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2716425442P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大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古城街道办事处兴建街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3952424842。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天野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七路8号办公楼2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2064064900M。
法定代表人:潘嵩,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建昌县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昌县建昌镇朝阳路三段82号(恒富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2558160695J。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兴城恒富纯净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宁远办事处铁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059820345B。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因与被申请人**1、宋某某、**2、辽宁恒富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大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野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建昌县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兴城恒富纯净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1、宋某某、**2、辽宁恒富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大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野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建昌县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兴城恒富纯净水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89981.9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函,由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被申请人**1、宋某某、**2、辽宁恒富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大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野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建昌县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兴城恒富纯净水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89981.9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变卖、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如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本次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崔志军
人民陪审员 蔡广森
人民陪审员 石 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张 磊
书 记 员 常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