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执恢41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海宁路15号13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495号。
法定代表人:鄯**。
本院在审理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1)辽0203执保279号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部分财产。现(2021)辽0203民初2880号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760000元;
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辽B8××**的别克牌汽车;
三、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辽BU××**的奥迪牌汽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