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9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建筑节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灯塔市大河南镇大河南村。
被执行人:锦州宝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六段怡合嘉园1-5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建筑节能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宝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703执9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