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宝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2执9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执行人:锦州宝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六段怡合嘉园1-5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朗,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锦州宝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连琪
书 记 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