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2执8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
被执行人:锦州宝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六段怡合嘉园1-5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朗,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锦州宝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70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连琪
书 记 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