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宝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2执8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被执行人:锦州宝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六段怡合嘉园1-5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锦州宝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1)辽0702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凌河区××东晟花园××区××、××区××、古塔区××××号房屋。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凌河区××东晟花园××区××、××区××、古塔区××××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 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梦彤
书 记 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