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世园金山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锦州世园金山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鹏达罐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781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世园金山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桃园村。
法定代表人张淑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国,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锦州鹏达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双羊镇双羊村。
法定代表人龙树鹏,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锦州世园金山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鹏达罐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92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锦州世园金山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锦州鹏达罐业有限公司已经给付执行款50000元,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相关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执1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刚
代理审判员  何广东
代理审判员  闫若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