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781执第176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世园金山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桃园村。
被执行人锦州鹏达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双羊镇双羊村。
申请执行人锦州世园金山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鹏达罐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922号民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2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锦州鹏达罐业有限公司只部分履行了给付义务,现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执1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刚
代理审判员 闫若谷
代理审判员 何广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