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世园金山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锦州世园金山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791民初609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告:锦州世园金山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桃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11552571952F。
法定代表人:张淑珍。
原告***诉被告**、锦州世园金山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雪冬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彦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