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世园金山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锦州世园金山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81执1590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世园金山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桃园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11552571952F。

法定代表人:张淑珍,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景宏,辽宁言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兴城蓝渤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宁远办事处西一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MA0QE880XY。

法定代表人:陈悦,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1481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世园金山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城蓝渤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2.36万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0年11月向被执行人**、兴城蓝渤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于同年11月、12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兴城蓝渤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于同年12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房产处于抵押状态,且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兴城蓝渤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0年12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且申请人锦州世园金山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王忠山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徐国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