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世园金山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锦州世园金山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481执保82号 申请人:锦州世园金山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 申请人锦州世园金山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辽1481民初13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开户建设银行葫芦岛分行)的存款811113.3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一年。 本院依据(2020)辽1481民初139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4月21日受理该执行保全案,经总对总查询,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葫芦岛分行无开户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辽1481民初1399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