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宏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华发脚手架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与锦州市宏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702民初510号
原告:锦州华发脚手架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松坡路一段2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
法定代表人:杭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环,锦州市古塔区敬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锦州市宏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凯旋家园7-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
法定代表人:朱彦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霞,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雅杰,辽宁山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华发脚手架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市宏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锦州华发脚手架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华发脚手架安装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锦州华发脚手架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5元(已减半),由原告锦州华发脚手架安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森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