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辽07执46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盛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凌西南街1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锦州威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明购广场A-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市盛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威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锦州仲裁委员会锦仲裁字(2018)01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