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恢13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28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283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350元,执行费38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房屋(房权证号:2×**)、位于大连市中山区××街××号××层××号房屋(房权证号:2×**)以及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房屋(房权证号:2×**)予以轮候查封,有抵押,暂不宜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