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天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天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民终5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示范区新化路8号1幢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杜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凯、张海舰,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天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牡丹里109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刘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系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二巷32号。(已于2020年4月26日注销)
上诉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集团)因与被上诉人锦州天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卿公司)、原审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天卿公司在原有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增加了诉讼请求为要求四建集团给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交通费2000元,但是并未缴纳诉讼费,一审法院对补缴诉讼费并未对天卿公司进行释明,天卿公司亦未缴纳诉讼费。一审法院对天卿公司未补缴诉讼费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不当。同时,天卿公司对主张的逾期利息变更诉讼请求为自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审法院判决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超出了天卿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对上述问题,应当予以审慎审查,以便做出公正裁判。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姜 军
审判员 李小莹
审判员 周新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