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天水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天水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702民初625号
原告:锦州天水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锦州市太和区福州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38772568J。
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言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12054236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锦州天水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锦州天水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天水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锦州天水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1元,减半收取2176元,由原告锦州天水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常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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