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天水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天水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11执488号
申请人***,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执行人锦州天水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福州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经理。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7民终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锦州天水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28696.39元及利息(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本裁定第一项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红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吴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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