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

青岛融创天一鑫江地产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8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融创天一鑫江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金岭片区社区中心302室。
法定代表人:兰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文欢,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栾泽连,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青岛顺安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威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融创天一鑫江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青岛顺安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上诉人青岛融创天一鑫江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融创天一鑫江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娜
审 判 员  王化宿
审 判 员  盛新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文淑
书 记 员  胡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