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

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青岛融创天一鑫江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3527号
原告: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13774268U。
法定代表人:栾泽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光,山东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融创天一鑫江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金岭片区社区中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DJ5K17H。
法定代表人:兰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文欢,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青岛顺安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威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53057369H。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融创天一鑫江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顺安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青岛融创天一鑫江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融创天一鑫江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丕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矫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