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

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秦家小水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2258号
原告: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13774268U
法定代表人:栾泽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飓,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紫轩,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秦家小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秦家小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214B60989324Y。
法定代表人:方和强,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曙光,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秦家小水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4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9316元,多交9291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赵丕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