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

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青岛都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069号之一
原告: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13774268U。
法定代表人:栾泽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光,山东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都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前程社区(正阳路北侧、双拥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952852192。
法定代表人:高鹏,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都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青岛都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单》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原告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都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纪仁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科
书 记 员 曹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