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

**起与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2393号
原告:**起,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国苓,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13774268U。
法定代表人:栾泽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起与被告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起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起预交70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退回原告69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起负担。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永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