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2335号
申请人: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1377426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融创天一鑫江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锦盛二路金岭片区社区中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DJ5K1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城阳太阳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融创天一鑫江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申请人青岛融创天一鑫江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