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百草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辽宁百草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02执1654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锦山大街**。
负责人:杨军,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辽宁百草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新兴区港都丽府**楼**div>
法定代表人:毕远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港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大**黄海大市场727图606宅**>
法定代表人:张传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贾向红,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执行人:毕远波,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申请执行人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被执行人辽宁百草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向红、毕远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9)辽060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辽宁百草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贷款本金1200万元及欠息、复利(截至2019年3月10日欠息118537.5元,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的欠息及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确认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东房他证新兴区字第××号、20××06号、20××07号、20××08号、20××09号、20××10号、20××11号、20××12号、20××13号、20××14号、20××15号、20××16号、20××17号、20××18号、20××19号、20××20号、20××21号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所载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东港他项(2016)第01095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记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2016年2月25日前其地上建造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毕远波、贾向红就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现(2019)辽060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辽宁百草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向红、毕远波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辽宁百草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向红、毕远波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网络统查;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进行了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人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对上述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通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将被执行人辽宁百草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向红、毕远波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宁百草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向红、毕远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剩余债权12713619元(及利息)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辽宁百草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向红、毕远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602执165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志藩
审 判 员  齐国峰
代理审判员  史春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