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民终25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嘉兴市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水仙坊办公楼****西侧及水仙坊西侧附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25250023F。
法定代表人:邹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义富、沈飞,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40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计828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 灿
审 判 员  倪 勤
审 判 员  王世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葛依依
书 记 员  张叶娟
书 记 员  孙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