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旭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02民初1313号 原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欢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