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14560号
原告:辽******事务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清真路9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所律师。
被告:辽宁都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事务所与被告辽宁都市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辽******事务所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事务所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事务所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