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桉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吉01民辖终75号
上诉人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农安县人民法院(2021)吉0122民初57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安装工程合同》中第六条第3项已经约定了对合同内容有争议时可向甲方所在地提起诉讼,且结合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及实际施工情况,涉案工程并不是建设工程的施工主体,仅为工程的附属结构,因此涉案合同应为承揽合同,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管辖应当优先。本案纠纷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移送至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1)吉0122民初5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吉林省桉赫建筑有限公司二审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立案审查阶段,法院对于合同性质只能按照案涉合同本身的内容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案涉合同名称为《安装工程合同》,工程内容为乙方吉林省桉赫建筑有限公司负责对牧原吉林农安三场钢构1标圈栏工程以及牧原吉林农安三场钢构1表喷塑工程进行安装,甲方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价款,该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吉林省农安县,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主张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明昕 审判员  赵 欣 审判员  张凤英
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