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81民初1288号
原告: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广通,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4.00元,退还原告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爱梅